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市环保局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廉政建设
2015-08-14 16:39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及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近日,市环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廉洁自律的通知》,要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招投标及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自觉加强廉洁自律。

严禁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做到“三个不准”。1.不准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投标事项核准,不准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2.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授意、指使、暗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3.不准直系亲属在本人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或领域内参股、经营或办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企业。

严格落实廉政规定,自觉遵守“八个不准”。1.不准在项目招投标、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不准向企业和相关人员泄露尚未公开的项目、仪器设备等信息;3.不准接受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宴请和娱乐活动;4.不准索取收受企业和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5.不准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6.不准向企业和相关人员提出任何与招投标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无关的要求;7.不准在非办公时间和非办公场所单独会见相关企业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待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8.不准在招投标和评审中进行干扰正常工作的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严”的态度、“实”的作风认真抓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工作,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上述廉洁要求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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