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2015年本)》(闽环发〔2015〕8号)、《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漳审改办〔2016〕3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5〕108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规范环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严格依照《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审批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环评文件审批管理。
(一)加强敏感区域、敏感行业的源头防控。严格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及《九龙江流域(漳州段)产业布局规划》的要求。禁止在九龙江流域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禁止在北溪江东北引桥闸、西溪桥闸以上流域新建、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特定工艺或技术的污染产业;禁止发展对人体健康危害大、产生难以降解废物并对水环境产生较大污染的产业。煤化工项目必须在沿海石化基地内布设。漳浦赤湖皮革集控区以外禁止新建、扩建原皮加工项目(后整饰除外)。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评文件应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后,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组织专家技术审查。
(三)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在形式和内容上予以简化,未包含在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予简化。具体的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1.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期内,规划中已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除化工、石化、冶炼类项目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开发的具体建设项目,按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
纳入分类管理名录但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编制环评文件。
(五)列入《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闽环发〔2012〕17号),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列入环保部《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15〕52号)的变动,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二、环保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三、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内,除国家审批以及化工石化、火电、炼钢炼铁、有色冶炼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需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四)漳州高新区圆山新城和靖城园区范围内,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
(五)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以外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关于委托县级审批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权限要求。
(一)由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相应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办理。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凡本《通知》明确属于委托范围、又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也相应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办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漳州市环保局下发的《漳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漳环综〔2015〕18号)同步废止。
附表:
1.属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2.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3.漳州市环保局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4.市级环保部门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6年本)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9日
附表1属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附表2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附表3漳州市环保局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
附表4市级环保部门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6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