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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环法〔2020〕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自然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评估工作,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修复评估构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遵照执行。


点击下载《福建省生态环境损修复评估构管理办法(试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林业局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海洋和渔业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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