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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漳州模式 持续护航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2023-09-04 10:04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访谈丨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漳州模式 持续护航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访谈摘要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民法典正式出台,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律框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落地落实,有助于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逐渐成为全社会共识,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保障。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谁就应该进行赔偿。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 1235 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应损失和费用。长期以来,生态环境损害一旦出现,时常会产生“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情况。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22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它的目的在于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因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而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着力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这样说可能还是有点抽象,这里,我就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1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公司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为例,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宁夏美利纸业于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违法倾倒造纸产生的黑色粘稠状废物,造成腾格里沙漠土壤、地下水和植被损害。2020年2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该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其非法倾倒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    经磋商,当地政府与该公司于2020年12月达成赔偿协议,确定赔偿金额1.98亿元,用于开展污染状况调查、污染清理实施、补偿性恢复、地下水监测、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林区管护、生态环境效益评估等。截至目前,该公司已支付赔偿款4400余万元,用于开展第一阶段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污染清理实施工程,正在持续开展补偿性恢复、林区管护等第二阶段工作。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哪些工作进展和成效?

漳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印发实施《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其纳入市委“七比一看”活动重要内容,并通过市委“大督查”与全市中心工作一同统筹、一同推进。2021年以来,我市各县(区)、各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覆盖率均达100%,共办理案件212件,办结率100%。案件涉及金额共876.94万元,其中,增殖放流170.8万尾鱼苗,播增养殖田螺135.88万粒,治理河道地表水约为8.29万立方米,补植苗木6030棵,复绿2594平方米,森林维护22.1万元。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培训班上作典型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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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培训班上做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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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生态环境考察团来漳州交流学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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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始终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是凭借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探索到引领,我们助跑、加速、赶超,跑出了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漳州加速度”。2021年以来,我市在省对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的指标考核分数连续两年名列全省第一,其中,2021年,我市作为全省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会议上唯一典型发言的设区市,作了典型经验介绍;今年4月,我市代表福建省、作为唯一会上发言的设区市,在全国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培训会上做典型经验介绍。7月份,受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邀请在其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培训班上分享漳州的经验做法。8月份,河南省郑州市生态环境考察团来漳专题调研学习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

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主要经验做法有哪些?

从2021年我们全市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通过2年多的探索、创新,我市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做法,破解了改革工作过程中诸多全国、全省的共性问题以及我市的个性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漳州模式”得到了生态环境部的肯定和全国兄弟省份、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认可。概括来说就是“七个率先”:

一是率先提出、全面落实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处”制度。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口前移,与行政执法同步、同频推进,切实解决案件线索来源单一以及执法人员办案积极性不高等问题。2021年以来,漳州市共办理案件212件,其中2021年22件、2022年190件,正是“双案并处”的推行,促进了全市办件数量质的提升。

二是率先建立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评估专家库。

三是率先探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四是率先实施“蓝碳修复”模式。

五是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调研。

六是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集约办案”模式。

七是率先探索无基准金额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办理模式。

什么是“双案并处”?有什么好处?

在我们刚开始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线索来源基本为上级核查线索,行政处罚案件已基本结案,索赔工作推进遇到了瓶颈:

一方面企业认为已被行政处罚,承担了法律后果,不愿意、不主动承担赔偿义务;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缺乏抓手,“求”企业配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不顺畅,难免有埋怨和抵触心理,案件办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大打折扣。

为解难题、破瓶颈,我们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口前移,与行政执法同步、同频推进,进一步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推行“双案并处”模式。

一是围绕线索“哪里来”,在行政处罚立案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同步开展调查取证。

二是围绕裁量“怎么定”,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对于主动配合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给予考虑,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是围绕案件“如何办”,裁量商议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在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中,共同抽取、委托3个以上专家开展损害评估。在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后,办案人员会同赔偿义务人开展会前磋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履行模式和履行时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处”,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启动不及时、重复调查、修复滞后等问题,大大简化了违法案件的办理流程,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损害究竟是怎么赔偿的?

举个例子:企业排放废水、废气中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因子超标就会影响环境质量;盗伐林木、盗采矿山就会破坏生态环境,诸如此类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那么,基于违法者对水、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损害程度,我们和赔偿义务人共同从我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个以上专家按照成本评估法进行测算,确定基准赔偿金额后,通过双方磋商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由赔偿义务人从赔偿金缴入资金专户、就地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小流域治理、清理外来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蓝碳修复模式等7种现有模式中选出一种或几种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可以就地修复也可以选择异地修复。     当然了,处罚不是目的,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一方面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更重要在于让每个企业、每位公民都知法、敬法进而自觉守法,共同守护漳州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携手共绘美丽漳州新画卷。

我市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接下来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近年来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改革永远在路上,随着改革工作的深入,我们仍然面临不少问题,比如“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共识还不够深入人心;还有少部分领域未实现损害赔偿全覆盖。下一步,我们将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一是纵深拓展改革成效。充分发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挥棒作用,持续强化统筹协调和跟踪督促,进一步拓宽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覆盖面,常态化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巩固应提尽提、应赔尽赔成效。 二是积极探索更多“新模式”。针对部分企业经济存在困难,主观上愿意承担,但无法从经济上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责任,我们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制度设计上增加“以工代赔”等模式,即可以由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巡河、当环境网格员、义务劳动、上街宣传等活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 三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助力营造良好社会宣传氛围,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知晓率,进一步凝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合力,增强公众参与监督实效。

网 友 提 问什么是“集约办案”?有什么好处?

漳州因地制宜创新“集约办案”模式。漳州作为传统农业大市,农林牧渔全产业链产值超全市GDP的50%,拥有2300多家食品加工企业,其中多数为小微企业。在地方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反映聘请专家评估费用过高等问题,为此,我们创新性采取集中评估、集中磋商、集中签约、统一修复的“集约办案”模式,在提高办案效率和为企业节省专家评估费用的同时,集中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提升企业治污减排、损害赔偿的责任意识。2021年,漳州市漳浦县在前期多次磋商基础上,首次集中办理了11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022年,漳浦县、龙海区、常山开发区、龙文区、台商投资区等县(区)分别集中办理26件、13件、8件、7件、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漳州市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培训班上做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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