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环规〔2023〕4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动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和完善优化我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等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转运问题,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正文分为4个部分。一是工作目标。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二是试点内容。明确试点单位布局、试点单位收集危险废物范围、试点单位服务区域和应具备的条件。三是试点实施。包括试点申请、试点遴选、项目建设和许可申请等工作流程,并明确实施时间。四是实施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督帮扶、加强评估指导、建立退出机制、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严守廉政规定等工作要求。
《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有3个附件,为《试点单位申请表》《承诺书(模板)》《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报单位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明确申报试点时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四、具备条件
有意向参与试点的单位需认真对照《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充分了解漳州辖区内小微企业和危险废物底数等情况,知悉试点过程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经济损益,自愿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具体条件依照《省工作方案》,包括: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配有专业的全职技术人员;收集贮存设施选址符合用地要求,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有效防雨、防渗的专用运输工具;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等条件。
五、实施程序
一是试点申请。试点申请单位自愿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二是试点遴选。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单位遴选,审核申报材料,并将遴选结果报送市局。市局组织专家依据《评分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分,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开。三是项目建设。试点单位按照要求开展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试点要求。试点单位原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的,严格按照《省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全面完成提质改。四是许可申请。试点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依法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试点工作,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做好试点审核工作,切实把好准入关,强化监督检查。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各试点单位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按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情况和服务小微企业等试点情况。三是强化监督帮扶。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加强评估指导。在试点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中增加服务对象台账规范申报、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服务对象满意率和收集范围覆盖率等评估指标,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评估、2次县区级评估。五是建立退出机制。对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以取消试点资格。六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督促试点单位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45”举报热线等途径,对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七是严守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坚决守住廉政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严格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履行“七不准、七承诺”。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孙先超
联系电话:0596-252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