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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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5-04-14 10:32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台商投资区车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U1XK4D

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会展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志辉

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巡查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你公司近期检验报告及检测线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在对车辆闽D6C863、闽EGB378、闽E787F2、闽D683L6、闽F8E169、闽E57W67、闽E00E13、赣F27K55等8辆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检测过程中,检测站工作人员均在加速或功率扫描阶段按下尾气分析仪操作页面上的“待机”按钮,在按下“待机”按钮后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碳浓度不再随功率变化波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3月2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现场调阅机动车检测报告、视频录像情况);

2、2025年3月25日调取的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机动车检验过程数据曲线及检验过程视频截图(证明你公司在对闽D6C863等8辆车进行检验过程中按下“待机”键影响污染物浓度检测)

3、2025年3月25日调取的你公司机动车检测视频录像(证明你公司对闽D6C863等8辆车的检验过程);

3、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你公司出具的部分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对闽D6C863等8辆车出具了排气污染物达标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2.十日内召回闽D6C863等8辆问题车辆重新检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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