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宝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475822C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港尾镇石埠村墩仔55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筑岛弘树 职务:总经理
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等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伞及配件、玩具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5年3月通过原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6年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阶段性验收、2022年5月办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原锅炉已自行停用拆除,锅炉房内新安装一台0.6t/h的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产品型号WSG0.6-0.7-T,制造日期2024年9月),配套一体化水膜除尘处理装置,检查时该蒸汽发生器用塑料膜覆盖,没有在使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副总经理现场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在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为此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立〔2025〕1号),于2025年1月7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副总经理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承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安装及使用情况);
2.2025年1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安装及使用情况);
3.2025年1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安装、使用情况及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4.你公司提供的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采购合同(证明你公司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采购时间及价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免罚告字〔202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我局《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蒸汽发生器规模较小,目前尚未建成投用,且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切断电源和管道,经集体讨论研究,依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且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的规定,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基本符合《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项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批复及验收报告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禁止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及规模,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