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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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5-04-14 10:31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龙海市永隆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943534R

地址:漳州市台商区角美洪岱个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跃辉

经查:2025年4月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成型车间、切割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移动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使用,放于切割台的另外一边,现场可闻到异味;发泡车间配套UV光解处理设施,检查时有使用。

你公司切割工序生产时排放的有机废气,配套的移动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4月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切割车间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和运行等情况);

2.2025年4月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切割车间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和运行等情况);

3.2025年4月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设施布局建设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切割工序生产时排放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要正常运行。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对切割工序配套的移动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使用,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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