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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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6-09 11:24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诏安县白洋双飞山猪场: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4MA30PQ8356

住址:漳州市诏安县白洋乡湖美村

经营者(单位):田丽华   职务:总经理

你场被我局列入2025年3月份双随机检查对象,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漳州市诏安县白洋乡湖美村依法对你场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场存栏两百多头生猪,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大部分排入废水收集池回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小部分排入自建鱼塘养鱼。猪干粪存放于两个储粪间内,定期处运。你场现场无法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场现场管理人员全程陪同检查。

经查实,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场生猪饲养项目按照分类属于“行业类别(一级),一、畜牧业03;项目类别(二级),1.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登记管理类(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2025年3月12日你场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为此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立〔2025〕3号),3月17日对你场员工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场员工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2日漳州市生态

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场养殖现状,废水、固废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和运行等情况);

2.2025年3月1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场养殖现状,废水、固废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和运行等情况);

3.2025年3月1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场设施布局建设等情况);

4.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证明你场于2025年3月12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依法向你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免罚告字〔2025〕2号),明确告知你场在收到该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场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场养殖废水采取资源化利用,没有外排,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于检查当天完成排污登记,经集体讨论研究,依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六条“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六)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的”的规定,你场未进行排污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基本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场未进行排污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予行政处罚。

你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虽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但你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员工环保意识教育,组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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