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佳联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84517576U
地址:漳州市龙海区溪程农场虎山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映辉
2025年4月2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实验室4楼西南角,发现你公司有3个玻璃反应釜,3个反应釜容积均为100L,其中2个反应釜用于中试,1个用于研发。3个反应釜主要用于试生产防水剂,经你公司负责人介绍,里面有涉及PFOA相关化合物(全氟烷基乙基丙烯酸酯)的生产加工使用。经详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有4桶PFOA相关化合物(全氟烷基乙基丙烯酸酯),其中3桶未开封,分别为250公斤,另外1桶有开封使用,剩余81.8公斤。经查询,截至2025年4月27日,该化学物质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属于新化学物质。《重点管控性污染物清单》第二项中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内容(有7类排除,含“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2024年以来,购买PFOA相关化合物(全氟烷基乙基丙烯酸酯)原料的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和相关台账,发现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申报2024年度化学物质详查数据,责令你公司暂不生产、封存未使用的全氟烷基乙基丙烯酸酯和未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拍照取证,你公司品质总监全程配合检查。执法人员调阅你公司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4月2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使用PFOA相关化合物情况);
2.2025年4月2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使用PFOA相关化合物情况);
3.2025年5月2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品质总监钟招亨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使用PFOA相关化合物的情况予以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2025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在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申报2024年度化学物质详查数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整改,我局将提高你公司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规定加重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