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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福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5-07-08 10:12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促进漳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公布本市环境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6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水质精细化管控视频监控对福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发现该公司非雨天雨水总排口有排水行为。经查,该公司厂区南侧雨水沟外排口下端的排洪沟(位于厂界外)有一段约20米长的积水,执法人员对排洪沟积水上游进行排查,并进行水质采样。

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区南侧雨水外排口下端点位的水质指标污染物浓度,总磷数值为30.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规定的总磷排放限值8mg/L,超标倍数2.78倍。对此,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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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

二、案件分析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15000元罚款。

三、处理情况

1.2025年4月1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在养殖场降温水柜的循环水接入污水处理站,切实做好雨污分流的全场整治;

2.2025年6月2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水质精细化管控视频监控与现场采样相结合的“非现场 + 现场”执法模式,实现了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预警”的监管升级,精准高效发现并依法查处农业面源污染。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维护漳州生态环境,绿水青山,你我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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