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7589887B
住址:漳州台商投资区文圃工业园角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 刘伟 职务 总经理
2025年2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绿胶烤箱有2台在使用,配套的水膜除尘器有开启循环,但配套的负压风机未开启。你公司生产管理员全程陪同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2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使用情况);
2.2025年2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使用情况);
3.2025年2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生产管理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使用情况);
4.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5.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生产管理员笔录可以反映你公司真实情况);
6.漳州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9月17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节选(证明你公司烤胶车间及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7.2025年3月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本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的处罚金额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裁量因子计算罚款额度,其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违法后果裁量取值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为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为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为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裁量取值为1,环评类型裁量取值为1,建设地点裁量取值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为-2,补救措施的裁量取值为0,配合调查情况的材料取值为-2,主观过错程度的裁量取值为空白。经计算,你公司的罚款额度裁量取值为贰万元整(¥20000.00)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