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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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6-01-26 10:44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圆山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8785190C

地址:漳州市高新区国道G324线漳州九龙岭段公路二期工程

法定代表人:林元寿 

2026年1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线索,对你公司国道G324线漳州九龙岭段公路二期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国道G324线漳州九龙岭段公路二期工程于2020年1月21日经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审批(漳高环审〔2020〕5号),项目起于九湖镇衍后村、终于九龙岭。该项目于2024年5月开始建设,施工单位为福建省通邦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国道G324线施工工地衍后村路段有在施工,沿线为居民区。在衍后村马崎社路段国道西侧有约100米的裸露地块正在施工,地块仅少部分有使用绿网覆盖,大部分未覆盖,且有约70米长路段未设置围挡。未落实环评文件及审批文件要求的:项目施工期间应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围挡,配备洒水、喷雾设备,适时洒水降尘;在工程沿线的居民区附近地段施工时,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等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1月1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情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2.2026年1月1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及录像。(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建设项目当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3.2026年1月1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4.漳州圆山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合法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漳州圆山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公司接受调查员工取得授权委托)

6.漳州圆山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国道G324线漳州九龙岭段公路二期工程》环评报告及审批等材料复印件。(证明该项目环保手续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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