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林学能水产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4MABWH1LU0Q
地址:诏安县西潭镇龙坑村龙坑1232号
经营者:林学能
2025年12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经查,你养殖场设施登记备案表未上传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你养殖场现场负责人及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工程师全程陪同检查。经查实:你养殖场涉嫌未按规定将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对你养殖场现场负责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养殖场现场负责人、运维工程师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1.2025年12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建设情况、运行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2.2025年12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建设情况、运行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3.2025年12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附图(证明你养殖场生产场所位置);
4.2025年12月5日对你养殖场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将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情况)。
5.2025年12月2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整改情况)。
本局认为: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将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6年1月8日依法向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6〕1号),明确告知你养殖场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版)的裁量规则、裁量基准进行计算: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企业的违法行为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企业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3,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取值1,排放污染物类型裁量取值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取值-2。
M法定处罚上限M=2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5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1+1)/6]=1.166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2-2-2)/(4×2)]×10%×4=-0.4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5000+(20000-5000)×[(1.1667-1)/4]×(1-0.4)=伍仟叁佰元(罚款金额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百的部分))
该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叁佰元(0.53万元)罚款。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将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叁佰元(0.53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