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漳州福和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赖风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96069491P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黄井工业园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迁移生产设备,成品车间内已迁移完成的6台反应釜正在配套安装1套有机废气催化处理设施,该处理设施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六、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第124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但你公司未进行填报登记。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检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6 年 2 月 4 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套有机废气催化处理设施未进行填报登记);
2. 2026 年 2 月 4 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机废气催化处理设施安装情况);
3. 2026 年 2 月 9 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环保负责人承认有机废气催化处理设施未进行填报登记);
4.你公司提供的漳州福和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造纸助剂、净水剂及淀粉制品生产项目环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套有机废气催化处理设施未进行填报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完成填报登记前,立即停止建设有机废气催化处理设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你公司加重裁量等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