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根据相关规定,经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拟对其行政处罚人民币22.1万元,该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4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线索,执法人员对漳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国道G324线漳州九龙岭段公路二期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环评文件及审批文件要求,项目施工期间应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围挡,配备洒水、喷雾设备,适时洒水降尘;在工程沿线的居民区附近地段施工时,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
检查时发现:在衍后村马崎社路段国道西侧有约100米的裸露地块正在施工,地块仅有少部分有使用绿网覆盖,大部分未覆盖,并有约70米长路段未设置围挡。对此,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覆盖裸露地块及设置围挡
二、案件分析
该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经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罚款额度为人民币22.1万元。
三、处理情况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其行政处罚人民币22.1万元,该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
四、案件启示
建设工地防尘措施不到位即违法。暂时施工,影响不大,不是理由。扬尘是否产生,关键在于企业是否落实了覆盖、洒水、围挡、密闭等防治措施。今后,一旦发现类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