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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2026-02-10 15:53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针对近期漳州某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现就该条款核心要求、违规责任及核心提示等进行学习,为企业合规经营、监管部门履职提供明确指引。

一、条款核心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违规法律责任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三、核心提示

建设单位需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规范编制环保篇章、落实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减少项目建设阶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监管部门将强化排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守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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