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漳州新正邦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圣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DB7GEA3C
地址: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工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3 月 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猪饲料和水产饲料生产线正在生产,6蒸吨燃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配套旋风除尘加布袋除尘废气处理设施有运行,该处理设施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六、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第124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但你公司未进行填报登记。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厂长全程陪同检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6 年 3 月 18 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燃生物质锅炉配套的旋风除尘加布袋除尘处理设施安装情况及手续办理情况);
2. 2026 年 3 月 18 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燃生物质锅炉配套的旋风除尘加布袋除尘处理设施安装情况);
3. 2026 年 3 月 31 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厂长承认燃生物质锅炉配套的旋风除尘加布袋除尘处理设施未进行填报登记);
4. 2026年3月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期项目配套的是燃气锅炉)。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燃生物质锅炉配套的旋风除尘加布袋除尘处理设施属于备案登记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你公司加重裁量等级。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