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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4-23 16:27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漳环规〔2023〕2号),修订本办法。

二、重要举措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确定的免罚事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是以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不创设、不突破。同时,针对法条、结合执法实践,重点厘清、细化了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操作依据,防止随意、标准不一。

(二)严格界定包容审慎监管的认定条件。结合全市近年来环境行政处罚实践情况,参考其他地区先行先试的先进经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不予处罚等相关规定,按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的原则,对原情节轻微不予处罚情形18项,删除1项,增加1项,11项进行了修改;对原首次违法不予处罚情形12项,调整为16项,2项进行了修改,新增4项首次违法不予处罚情形;同时对原减轻处罚情形1项进行了修改。

(三)严格落实及时纠正的要求。市场主体发生《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此次办法强调了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及时改正、整改到位方可免罚。

(四)严格豁免条件。对于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并非无条件豁免该类违法行为,而是有条件的豁免,每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明确了其认定条件。

(五)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明确,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轻微不罚18项;首违不罚16项;免予行政强制1项,其中设定的具体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在线监控、企业环境管理等方面。

四、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一)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

轻微不罚指对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指对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首次违法

首次违法指当事人在实施本次违法行为之日前2年内,无同一性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记录。

五、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曾锴

联系电话:0596-252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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