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机构职能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漳州市芗城
生态环境局等12个派出机构印章的通知

漳环办〔2019〕3号

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18〕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精神,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启用:“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漳州市

云霄生态环境局、“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漳州市华安生态环境局”和“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印章。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