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漳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漳州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按照2021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关于对《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20 号)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要求,为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省第十一次、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到2022年,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提升,初步形成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省考核要求,六项污染物指标优于国家标准,PM2.5浓度力争比2020年下降10%,臭氧浓度升高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流域国省考断面、小流域省考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 100%;近岸海域优良水质(一、二类)比例达90%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为打造“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重要环境支撑,谱写富美新漳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各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党工委(党委)、管委会承担具体责任,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委)和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委)和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明确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三)严格目标评价考核。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严格落实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纳入绩效考评。探索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市效能办)
(四)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市领导包案整改和第三方整改监督评估等机制,坚决完成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建立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常态化制度。(责任单位: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管理,衔接环境准入、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等要求,实现污染预防、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和监管结果作为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推动不达标产能退出。强化用水强度控制,完善工业、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建设用地强度控制,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盘活存量土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完成省下达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网络、能源体系、建筑体系和工业体系,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推行绿色生产行业标准,全面推广清洁生产,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化绿色园区建设,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
(七)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对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分析,探索分级管理制度。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杜绝监测数据造假。进一步完善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九龙江、漳江、诏安东溪、漳浦鹿溪等主要流域范围新增的重点排污单位和500 吨以上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网站、现场公示牌、电子屏或各类环保平台等途径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其他应该公开的环境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面向公众开放,逐步实现常态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九)强化社会监督。优化公众监督和举报机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推进“12369”与“12345”信访投诉平台的对接互通,建立重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机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和信访件办理情况等定期公开通报制度,实时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
发布各地水质状况排名。依法公开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加强舆论监督,鼓励闽南日报、漳州电视台及新媒体曝光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管理,指导规范环保领域社会组织参与重要活动,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效能办)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带动公众开展环保公益活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市工商联、民政局、生态环境局)
(十一)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升大、中、小学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力度。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干部培训读本,把生态文明内容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及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作为领导干部能力和素养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市、县、乡生态环境宣传基地,推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机关、学校、家庭、社区、工厂。推进绿色生活创建,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控,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推动绿色消费,培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共机构节能)、市教育局、城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妇联、市委党校(行政学院)〕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干部管理、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职业风险保障等机制。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持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完善跨区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人社局、市纪委监委)
(十三)严格源头管控。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将源头管控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空间。强化产业规划布局和项目策划生成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依法依规严格限制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引进落地。强化产业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事前沟通,优化项目策划生成。建立产业规划动态评估机制,评估情况作为规划后续实施和项目落地的重要依据。健全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测和预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十四)强化司法保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无缝衔接机制,全面推广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多元共治共享格局。建设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平台,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区管辖、协作联动对接、生态执法司法会商通报等机制,实现跨域联动司法保障。健全环境审判机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持续完善补种复绿、海砂回填、削填引种等生态修复模式,加快建设多样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生态修复体系。综合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诉前圆桌会议、提起诉讼等公益诉讼手段,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完善“检察长+河长”跨市域、跨部门生态保护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河长办)
(十五)完善智能化监管机制。统筹推进我市“数字生态”建设,推动人工智能、5G、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应用,整合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信息化资源,加强生态云数据汇聚工作。全力推进闽西南生态云平台建设,持续强化生态云平台的应用,利用大数据提高监管整体能力,构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综合监管体系,实现生态环境全方位、多领域实时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数据局(数字办)〕
(十六)加强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实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现代化建设。加强重要河段、海域水质等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快构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落实“谁考核、谁监测”制度,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及应急响应。持续完善环保网格化监管,加强网格化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维,对三、四级(城乡、社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日常巡查装备。培育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十七)健全海洋环境监管体系。衔接河湖长制,建立“湾滩长制”,协同治理改善河流——海湾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海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与海警部门执法衔接和协作机制。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海洋气象水文等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海洋渔业局、水利局、漳州海警局、海事局、市委编办)
(十八)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深化“一革命四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实行环境治理“一村一档”,推进“绿盈乡村”建设,提升村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平。探索建立住户付费、财政补助、社会资本投资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推进农药、化肥使用减量化。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推进畜禽养殖“以地定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推进水产养殖“以水定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局)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九)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从业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不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二十)强化环保产业支撑。推进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环保产业智能化、智慧化改造升级为方向,培育壮大一批环保骨干企业。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聚焦生态保护修复,实施一批补短板、优供给的环境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商务局、住建局)
(二十一)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等推行第三方治理,探索治理企业跟投业主项目模式和区域化、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模式,推行环保管家、环境顾问服务。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体系,探索实施“生态修复+废弃资源利用+产业融合”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强化工业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监管,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工业污染地块治理模式。积极争取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推进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二十二)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鼓励中水回用的水价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逐级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建立完善公职人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效能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公安局)
(二十四)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和绿色金融联动机制。建立排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机制,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按规定予以联合惩戒。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银保监分局)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二十五)完善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漳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办法》《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积极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领域探索先于国家和省进行立法,及时将制度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一刀切”。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法院、检察院)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好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等上级转移支付政策。制定落实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二十七)发展绿色金融。加强水土保持、流域治理、农村环境、土壤修复等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深化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对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推动绿色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绿色信贷支持、基金支持和融资对象服务。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加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探索建立不同资源禀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银保监分局)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党工委(党委)、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加强对专项任务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效果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