喆枘鑫(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明礼:
根据环评管理工作需要,我局组织开展《漳州维一科技有限公司维一科技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质量复核,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已按规定告知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现将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报告表》编制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报告表》评价标准遗漏《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要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报告表》未对厂界噪声达标情况进行分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你单位和编制主持人苏明礼分别失信记分5分。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和编制主持人苏明礼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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